光热产业如何披荆斩棘转危为机?
小布什期间出现的酷刑备忘录丑闻就是最好的例子。
2013年3月17日,新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人大举行闭幕会,又系统阐释了中国梦。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而要向一个现代国家迈进,除了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外,其政治架构,就必须建立一系列与宪法有关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保障宪法的实施。习总书记的上述讲话,完全符合现代文明所提倡的宪政法治精神,是一篇充满正能量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在当下中国,我们仍然可以宣示,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如何保障其实现呢?所以,无特殊利益学说面临的巨大挑战是,我们如何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党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这些特权与发达国家的政府高官退休之后的待遇相比也过于丰厚,说明他们有着自已的特殊利益。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权威和神圣,正是在于能够有效地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所谓宪政,即宪法实施,就是要创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或者说是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只有真正落实党在法之下原则,才能保证宪法实施、实现法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由于人们的行为完全纳入到法治评价体系中,故违宪行为越多越频繁,意味着宪法实施的效果和状况就越不佳。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可以分析,虽然加入了同时依据其他法律的因素,但是由此也会造成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根据样本分析,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共计81部,其中只是简单规定依据宪法的共计65部,而在第1条明确指出是根据《宪法》中某个具体条文制定的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5.无法确定法律文本中的依据宪法的根据和出处,使得下一个层次的立法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即虽然在法律文本中明确了依据宪法制定某个特定法律形式的内涵,但是,认真对照《宪法》文本却发现很难加以有效的证明。
要全面改进我国《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关键是要树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律意识,让政府和社会公众都来主动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应有权威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第88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参照依据存在效力欠缺的问题。⑤本文的所统计的宪法在法律中的分布状况数值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金玉珍助理研究员提供,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但考察宪法实施的监督的状况,如果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存在着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两个方面的宪法实施监督问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存在宪法与法律混合体的制度背景下,很难就某一具体的监督措施作出是否属于宪法实施的监督抑或是法律实施的监督的定性,故目前从宪法实施的监督角度来考察宪法实施的状况也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和理论困境。
目前在法律文本中涉及宪法具体条文落实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的职权。由于《宪法》及《兵役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故作为下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以《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作为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的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其中公务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问题,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将《宪法》和自身先前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立法依据?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作为自身制定另外一个法律的依据,由上分析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军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制定是否仅仅属于宪法实施的结果,确实在法理上很难做出明确无误的判断。当然,如果在性质上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没有被有权认定违宪行为的专门机构加以确认,那么这样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遵守宪法的范畴。
但是,相关主体是否遵守了宪法的规定,遵守到什么程度,如何在法律制度上能够证明相关主体已经遵守了宪法,这些都是很复杂的宪法实施评估问题。例如,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如果国务院颁布一个具有正式解释宪法效力的文件,那么,就非常容易判断国务院解释宪法的行为构成了违宪,因为现行《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解释宪法的职权,国务院显然是超越《宪法》规定的职权来解释宪法。
故相对于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是否遵守宪法的法律评价机制来说,对于依据宪法受特定宪法程序约束必须运用宪法来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具体宪法问题的国家机关是否依据宪法来有效地适用宪法,是完全可以在法律评价机制上做出准确的评估结论的。宪法实施的监督只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机制,本身并不能代替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工作也不能只抓对宪法实施活动的监督。
一、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几个视角要对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判断,最有效的路径分析方法就是先弄清楚谁有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个问题如果清晰了,那么,只要在技术上对每一个有职责实施宪法的主体实施宪法的状况进行分类考证,不难得出宪法实施状况的可靠结论。但是,也应当看到,宪法实施本身毕竟是一个独立的宪法现象,它的核心价值要求是宪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因此,相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来说,宪法实施本身更重要。而违反宪法的行为是有限的,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加以确认,并且形成肯定性的认识结论。该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所谓宪法遵守,就是宪法中凡是涉及相关主体行为的规定,相关主体都有义务予以遵守。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与负有宪法实施职责的主体的违宪状况紧密相连。
只有对上述三项评估宪法实施状况的制度机制运行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从宏观意义上对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作出有意义的评价结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至今仍然生效,但其以1954年《宪法》第100条作为自身存在的宪法依据,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之间法律联系的主流判断结论。
事实上,在很多人治社会中,由于缺少必要的违宪审查机制,大量的违宪行为无法被有效地发现,所以,尽管通过制度机制发现和加以处理的违宪行为很少,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地断定这个国家宪法实施的状况很好。在法律评价机制上无法对所有具有遵守宪法义务的主体行为建立一种可靠和有效的跟踪评估机制,只能采取逻辑上的排除法,也就是说,只要是没有出现违反宪法的情形,即意味着宪法得到了遵守。
由于迄今为止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实时公布法律制定的精确数据,故本文只能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②中国法学会颁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③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年)④关于现行立法的数量统计,确定共计244部法律(包括《宪法》在内)。三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处理。
至此,困扰着宪法学界达7年之久的齐玉苓案批复在制度层面的争议暂告一个段落。⑧特别是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现行《宪法》第二章第33条,但迄今为止根据《宪法》有权解释《宪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对人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任何具有权威性的正式的宪法解释,故此种状况的延续从体制上就约束了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效实施。2.目前法律中的依据宪法基本还是宣誓意义上的,绝大多数法律并没有指出依据现行《宪法》的哪一条款来制定,所以,立法的宪法依据过于抽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指出其立法的依据是《宪法》的第55条,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依据宪法的立法态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宪法依据似乎显得更加厚实和清晰。
3.有少量的法律文本中涉及具体落实《宪法》某个具体条款的事项,表明了法律作为宪法的具体化的立法倾向。依照宪法保障权利的有14处。
《宪法》在国家机构的组成与活动方面落实得比较到位,但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四)我国《宪法》在立法中适用状况的几点评价总结本文对244个法律样本做出的简单分析,就目前《宪法》在立法中的适用情况可以做出以下几个评价:1.从被分析的244个样本情况来看,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时,在立法观念上对《宪法》还是比较尊重的,不自觉地会为新制定的法律寻求依据宪法的合法性依据。
其中相关的条文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法律如何依据宪法的文本规定,也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笼统规定依据宪法的占据绝大多数,宪法与具体法律之间的法律联系不很清晰。
(一)分析对象及分析方法本文的分析对象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和相当于法律的决定。2.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的情形很少,只有个别法律有意识地强调了宪法原则的地位。类似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兵役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公务员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⑥莫纪宏:《从宪法第100条看宪法适用理论的缺失》,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所谓宪法适用,就其实质来说,也是一种形式的宪法遵守,只不过相对于一般性的宪法遵守行为来说,宪法适用行为需要服从特定的宪法程序的约束,并且在法律评估机制上非常容易判断宪法适用行为是否构成了违反宪法的行为。
其中,出现宪法概念的法律文件为149部,占整个分析样本244部的59.02%,没有出现宪法字样的为40.98%。主观性来自于评价主体的多元和评价方法和标准的多元,客观性来自于宪法实施状况必须针对一些具体的被评价对象。
因此,对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在学术上应当有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并且这种解释应当获得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有效数据的支持。可以说,目前的主流宪法学理论在评价宪法实施状况时主要考察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